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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法院助力“道路救助基金”追回救助款

来源:中华网河南

内乡县法院助力“道路救助基金”追回救助款

7月4日上午,在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办公大厅里,中原农险道路救助基金内乡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将一面上书“公正执法 公道人心”的鲜红锦旗送到了民事第一审判庭法官冯剑晓的手中,对法院为道路救助基金及时追回垫付款表示感谢,对法院高效便民表示肯定。

2021年,白某驾驶小型越野车,行驶途中与横过马路的步行人冯某相撞,造成冯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有损的亡人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抢救治疗。突发的交通事故使冯某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整个家庭顿时陷入困境。为使冯某得到及时的救治,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委托的业务承办单位中原农险河南分公司在接到申请后,向医院垫付冯某抢救费用共计171624.47元。冯某抢救无效死亡后,冯某家属一直未向白某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多次催促三方偿还所垫付费用,却均遭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中原农险河南分公司将白某、冯某近亲属及保险公司诉诸法院。

法庭上,被告白某及冯某近亲属对于垫付款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不是事故的参与方与责任人,与被告白某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并非追偿权的适格主体,原告应向交通事故责任人白某和冯某追偿;如若需承担责任,也应在查明无免赔情形的前提下,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中原农险河南分公司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委托业务的承办单位,在垫付冯某抢救费用后,有权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本案中,被告白某驾驶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原告中原农业保险公司垫付的抢救费,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18000元。因被告白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而冯某近亲属至今未向被告白某和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80%的偿还责任。道路救助基金追偿的对象是事故责任人,冯某虽然是受害人,但对此事故的发生也负20%的次要责任。因冯某已死亡,根据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偿还责任由其近亲属承担,故被告冯某近亲属应偿还原告垫付的抢救费用30724.89元。同时,冯某近亲属可以依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法律关系,享有向被告白某及某保险公司主张因冯某死亡而获得的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权利。因交强险中18000元的医疗费属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伤者治疗时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而超出部分的其他抢救费虽不是其法定义务,但属于将来被告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该案中一并承担,某保险公司在支付该款后,可以在后续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件中主张对应扣减。法院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和冯某近亲属分别按责任比例向中原农险河南分公司支付垫付款。

为使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款项及时收回,有效保障基金的稳健运营和良性循环。判决后,冯法官积极与被告方沟通,向其释法明理,说明其在该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解释由保险公司直接将垫付款支付,既能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也能保证道路救助基金的救助金及时回笼至专户以便继续发挥救助作用。被告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并将垫付款一次性支付到位。

法官提醒:道路救助基金是用于急救的专项保障基金,是一项社会公益基金,其成立的目的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当这种紧急情况消失或已得到相关赔偿后,事故责任方或受救助方应及时返还垫付的费用,以便救助基金的循环救助使用,帮助更多伤者。(供稿:聂传青 冯剑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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